安监科、综合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一)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领导消防工作,组织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督促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工作。(二)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易制毒品管理制度的落实及安全保卫保密工作。(三) 组织烧结厂消防、食物中毒、烧结厂重大活动和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负责组织培训和演练工作。(四) 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 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消防设施专业检查,按时检查所辖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安监科、综合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了监督本局各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 的 合 法 权 益 , 预 防 和 减 少 过 错 的 发 生 , 根 据 《 安 全 生 产 法 》 、 《行 政 处 罚 法 》 、 《 国 家 赔 偿 法 》 和 《 行 政 许 可 法 》 及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 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处理由局长室讨论决定。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一) 对安全生产案件不调查核实,导致处理决定与事实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二) 对申领有关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及时发放证书,且无正当理由的;(三) 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权限,擅自立案、撤案的;(四) 违反《安全生产法》中第六章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五) 其他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过错,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一) 批判教育、责令检查;(二) 扣发目标管理奖金;(三)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四) 免职、取消执法资格;(五)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第七条在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