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污染地块修复效果评估的建议我国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内的污染地块应通过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审、达到既定的管控或修复目标并实现风险可控后才能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进入土地的开发利用
因此,效果评估在污染地块全过程管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5 年 12 月 29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
5-2025,以下简称技术导则),作为统一各地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
这一技术导则在实施过程当中遇到一些现实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下述建议
加强原位修复技术布点技术要求的操作性
技术导则对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技术效果评估给出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意见,总体上要求水平方向采纳系统布点法,垂向采样点之间距离不大于 3m,提出在修复效果的薄弱点进行推断布点
根据上述方法,粗略估算一个点位代表的土方量约为 4800m3,与技术导则提出的异位修复后土壤效果评估时一个点位代表 500 m3 土方量相比,前者明显宽松
受土壤质地、水文地质情况、修复技术选择、修复设施运转等多种因素影响,原位修复效果的差异性比较明显,效果评估布点密度上理应更密集一些
笔者建议,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原位修复技术有针对性地制定效果评估技术规定,加强原地原位修复策略下效果评估采样方法、布点密度和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的讨论,细化规定,增强实际操作性和有效性
鼓舞利用差变系数合理确定采样单元的大小
针对修复后的土壤,导则提出原则上每个采样单元不应超过500m3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和经济地确定采样单元大小,导则中提出也可以根据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分布特征参数计算修复差变系数
但实际工作中,效果评估单位往往直接采纳导则提出的基础性经验值,这样既降低了合理性和针对性,也可能造成成本上的增加
为此,笔者建议,加大对计算修复差变系数的宣传,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