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财政支持 NPO 机制的措施近年来,北京、上海、河北、山东、辽宁、江苏、湖 南、广东等地政府开启了财政支持各类 NPO 组织提供公共 服务的模式探究,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地区特色的 NPO 财政 支持机制,既取得很大成效和宝贵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 有待完善之处[3] (P10〜68)。成效主要表现在三个 方面:一是切实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有效地提高了财 政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与量;三是为推动事业单 位分类改革提供了方法论借鉴。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 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比较有限;二是向社会公开披露政府购 买或资助信息的力度不够;三是项目评估与监督呈现“内部 取向性”,只是笼统地规定了政府部门及其延伸机构对项目 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缺乏外部或第三方法律规范性评估与监 督;四是普遍缺失科学而法律规范的资金绩效评估,从而无法把 握 NPO 的资金使用效率。针对目前各地财政支持 NPO 机 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提出完善财政支持 NPO 机制的五 项对策。一、合理确定目前财政支持 NPO 参加的重点领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根本职能,其内容涉及国防、 安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障以及生态环境 保护等诸多领域。根据我国经济进展和民生需要的具体情况 以及NPO 的执行能力水平,合理确定目前政府部门财政支 持 NPO参加公共服务的具体领域,是完善财政支持 NPO 机制的首要问题。从中央和各地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加公共 服务提供的实践经验来看,我们认为目前政府财政支持 NP O 的首选公共服务领域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服 务,主要包括:(1)扶贫救助项目:为低收入家庭、贫困 人群及灾区群众提供生活救助、物质和技术支持,改善生活 条件;(2)医疗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病患 者就医,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地开展送 医送药和健康服务等活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等问题;(3)教育救助项目:资助低收入家庭学生接受教育,资助 对西部地区开展的教育援助活动,改善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师 生的学习条件。二是社会福利服务,主要包括:(1)扶老 项目: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疗抢救、精神慰 藉在内的服务和物质保障的活动;(2)护幼项目:资助孤 儿、弃婴的收养、治疗、康复、教育活动,资助对流浪儿童 以及特别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3 )助残项目: 为残疾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