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中学老师、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老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干部依法治校、老师依法执教,广阔师生依法法律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三十六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学校有关部门未调查处理的事件,应书面要求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校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存有异议,或认为有关部门故意拖延,可以向学校申诉。第三条凡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的,均在申诉范围内: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财产权;2、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的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3、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益和民主权利;4、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老师法》规定的老师权益和民主权利;5、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德育处、校办负责同志等组成,由书记担任组长。处理申诉的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教代会受理。第五条老师、学生或其近亲属在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 天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的事实、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第六条校务会议在接到申诉申请书 5 日内做出是否处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校务会议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七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第八条校务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九条校务会议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诉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十条校务会议在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假如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与处理决定书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校务会议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可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2、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或规章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