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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制度

宠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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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诊疗机构兽药管理制度1. 应当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2. 在采购兽药时,应向兽药生产者索取《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证明,或者只能从取得 GSP 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采购。3. 采购和使用兽药应当严格把关,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药房人员应对兽药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外观质量等内容逐项进行核对,签字后方可入库、使用。4. 库存药品应当按处方药、非处方药等分类保存,并根据药品存放要求,妥善保管。5. 麻醉药等特别药品的管理,必须实行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采购、保管、调配、使用必须严格,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必须把好使用关,依据有关规定专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统计。6. 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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