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文本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第一个是致命缺陷,根据推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情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第二个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着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着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根据以上探讨,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规范标准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 5250 元(含 525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 5250 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250 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法律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法律规范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期限,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 525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或造成 2 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①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② 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③ 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