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动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全面加强清 洁取暖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住建部、生 态环境部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申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的有关文件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期内,被列入清洁取暖试点城市项目 库、并通过市取暖办审核备案的清洁取暖项目。项目类型包括热源清洁 化和建筑能效提升项目,其中,热源清洁化主要包括燃煤供热锅炉房改 造、新建燃气供热锅炉房、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供热、中深层地热、煤 改电”煤 1 改气”等,建筑能效提升主要包括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和新建建筑 能效提升。第三条强化我市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效果,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标 杆作用。拟在每类清洁取暖项目中甄选若干个项目作为示范项目。示范 项目需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展示以低能耗、高能效”为特点 的清洁取暖先进技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市取暖办负责市清洁取暖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第三 方专业机构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项目评审资料审查;(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三)项目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四)项目奖补资金管理与使用;(五)项目资料归档管理与统计工作。第五条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工作的实 施主体与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工作。第三章项目审定与调整第六条申请将项目纳入清洁取暖项目库的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相关电子文件,包括:市清洁取 暖项目入库申请文件、发改部门批复文件等。经由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 委会汇总后,上报市取暖办,经市取暖办审核通过后,予以项目入库。第七条拟申请列为示范项目的,还需向项目所在区县政府、开发 区管委会提交《市清洁取暖示范项目申请表》,与其他资料文件一并提 交至市取暖办。市取暖办会同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的技术亮点、示 范效应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择优原则对示范项目进行甄选审定。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取暖办核实 确认后,将其从项目库中予以撤销:(一)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导致项目无法在 2025 年示范期结束 前完成;(二)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管理办法及时提交必要资料;(三)因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第九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履行必要的项 目变更手续,并向市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