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园食品安全制度 幼稚园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索证制度 第一条 幼稚园食堂、生活服务部购置食品时,应向关于供给商索取关于证、单,包含: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第二条 在索取关于证件时,应注意查验证件使用期限,预防供给商提供过期、伪造、涂改、借用证件
第二章 食品采购制度 第三条 食品采购必须搞清供货方名称和地址,查明供货方是否持有有效证件,不得贪廉价、图省事,随便购进“三无食品”
第四条 不得采购冒牌、伪造、掺杂、变质、超出保质期限或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第五条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认真查看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第六条 采购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所用各种食品与原料品种及其相关卫生标准、卫生管理方法和其它相关法规
第七条 采购人员应掌握必要感官检验方法,对采购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章 运输卫生制度 第八条 使用清洁、无毒、无害容器盛放食品原料及食品
用大容器盛装食品,要尤其注意容器洗刷、消毒和保洁,运输时不忘加盖
第九条 食品运输车辆必须专用,保持清洁、卫生、防尘、防蝇
生熟食品分车运输,易腐食品(肉类及其制品、水产品以及奶制品)应冷藏运输
第十条 装卸食品时不得落地,不得脚踏食品及用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
第十一条 尽可能缩短食品运输时间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定时清洗、消毒
第四章 贮藏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仓库设专员管理
第十四条 食品入库前必须进行验收、登记、检验感官性状是否正常,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凡不符合要求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不得存放变质、有异味、污秽不洁、超出保质期限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尤其是外观与食品相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六条 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存放其它杂物
第十七条 食品贮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易腐食品须冷藏
第十八条 仓库要常常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