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实行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根据国家、集团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适用依据及范围: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6 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适用于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项目部工伤事故伤亡处理和管理。三、工伤事故等级划分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事故上报程序(一)发生轻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班组长,并由班组长在当日下班前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二)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三)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项目经理部和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迅速组织人员及应急物资进行应急救援,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日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报告。五、事故上报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量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实行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事故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七、事故调查与处理1、事故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