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 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1)系统竣工表;2)系统竣工图;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5)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6)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内容:1)本法律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2)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3)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3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5.4.2 防火卷帘1 本法律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2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系统中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1)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法律规范5.3.2-1 条要求。2)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法律规范 5.3.2-2 条要求。3)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符合本法律规范 5.3.2-3 条要求。5.4.3 防火门1 本法律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2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防火门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法律规范 5.3.3 条要求。5.4.4 防火窗1 本法律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完整。2 防火窗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 防火窗实际安装数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