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制的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是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委托方是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双方同意即可签订
设计合同,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方能签订
小型单项工程须具有上级机关批准的文件方能签订
如单独委托施工图设计任务,应同时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方能签订
第五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建设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二、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内容、技术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范围、进度和质量;设计的阶段、进度、质量和设计文件份数
三、勘察、设计取费的依据,取费标准及拨付办法
四、违约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双方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按规定收取费用的勘察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定金
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设计费
勘察任务的定金为勘察费的百分之三十,设计任务的定金为估算的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
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贩还定金
第八条 一般建设工程(特别专业工程除外)勘察设计合同双方的责任是: 一、委托方 1、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的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
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