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一、办事程序:受理一初审一现场踏勘一局长业务办公会一审批二、申报材料:1
申请书 1 份2
发改部门的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1 份3
土地证或土地批文〔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 份4
与土地部门签订的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界址点坐标、宗地图及规划条件书〕1 份5
建立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含电子版〕各 3 份〔均要求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组织评审机构盖章〕6
日照分析图、日照分析报告〔含电子版〕1 份7
专家评审意见 1 份8
设计单位:⑴、〔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⑵、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⑶、设计承诺书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设计单位盖章〕⑷、修改意见书 1 份〔针对专家评审意见修改〕9
建立单位:⑴、法人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⑵、法人委托书 1 份⑶、法人、被委托人**复印件各 1 份10
组织评审机构:⑴、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 份⑵、组织评审承诺书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评审机构盖章〕11
视建立工程需要,其它相关资料备注: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所属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审定后公示期 10 天四、收费标准:不收费五、政策依据:建立工程*规划乡规划法”第 24 条、第 40 条一、办事程序:受理一初审一主管局领导办公会一审批二、申报材料:1
申请书 1 份2
保证书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立单位盖章〕3
申报材料清单位 1 份〔规划部门提供仅需建立单位盖章〕4
人防、园林、国安、文物、地震、节水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1 份5
建立单位法人委托书 1 份6
被委托人**复印件 1 份备注:1、建立工程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过,方可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供复印件,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且加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