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纳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项规定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纳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 根据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别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 下述情况不应采纳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别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 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 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