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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部分地方间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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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部分地方间法律冲突 摘要:不同地方的法规和规章之间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自治权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对于任何一个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地方间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那些互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都是我国的国内法,必须一视同仁。在两个地方的法规或规章分别基于各自的关联因素而同时对特定事项加以调整的情况下,假如无法找到针对其中任何一方的法规或规章的适用范围相应地加以限制的规定,从而发生法律冲突,则形成令人无所适从的隐性法律漏洞。为了弥补这种法律漏洞,应当由法官根据立法目的进行论证,从而推断出应有的限制性规则,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关键词:地方自治;地方立法;法律冲突;法律漏洞;法律续造 在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单一制国家,假如地方各自为政,没有全局的统筹协调,则难以发挥各地间的优势互补功效;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全国层级的直接民主根本不可能达成,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势所必定。在地方实行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将地方可以办理的事务放权给地方自行处理,既可以使决策更接近民意,也便于公众对决策的执行实施近距离监督,从而优化治理效果。即使是国土面积和人口均比中国小得多的英国,近年来一方面不断融入欧盟的一体化、一方面也大力实行由中央下放权力的宪政改革。在单一制国家或联邦制国家各主体的内部,都普遍存在着地方自治这种宪政制度,而且地方自治又往往是多层级的。 每一个层级的自治地方都各自处理社会生活中的部分事务,而不同层级地方自治权限的主要差别在于:乡镇以上的自治团体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可以产生公法上的效力,任何人入其境即受其拘束,但这些法律规范性文件都不是法律,而只是在地方自治中所产生的一种法律事实;省级区域和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则属于《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在此必须说明,基层自治,包括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等,并不是地方自治的一个层级。村或居民区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以及居民或村民会议的决定等,都属于具有民事法律行为性质的决议,仅对自治团体的成员具有私法上的约束力。一、地方自治与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是地方自治的核心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最重要的地方自治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虽然地方人大所行使的是中央下放给地方的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行使地方自治职责也有事后监督的权力,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自下而上进行选举和监督的,地方人大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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