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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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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与行为 摘要: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理论动机是克服市场失灵,初始动机是谋求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平衡,普适性动机是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维持社会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在企业并购中,政府的主要行为是构建和完善并购的法律制度环境,依法限制滥用并购手段,借助企业并购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干预跨国并购等。 关键词:政府行为;企业并购;并购动机;并购行为 政府行为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企业并购活动中。讨论政府在并购活动中的动机与行为,有助于理解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目的,指导企业的并购活动。 一、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分析 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理论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企业并购作为一种特别的商品交易行为,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从企业并购的商业行为特点和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资源的社会效用角度看,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并购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理论动机是克服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存在负的外部效应、信息不能充分共享和形成垄断等。 并购有利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壮大,以至于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大企业在其进展过程中不受益于它。这是资本执着于并购的原因。当市场失灵时,假如没有政府的参加,并购不是有损于并购参加方的利益,就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失灵要借助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政府加以克服。政府需要承担起调节经济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责任,从提高社会效率和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平衡并购参加方的利益,约束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利用政府自身在宏观信息方面的优势,引导企业并购行为。 政府干预的初始动机 政府对企业并购的干预是从反垄断开始的。谋求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平衡是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初始动机。 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初期,企业的兼并活动几乎不受政府政策和法律约束。过度的企业并购形成了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与西方国家传统的自由竞争价值观念相悖。这种状况导致了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的诞生,即 1890 年的《谢尔曼法》。该法案规定,垄断贸易是违法行为,政府必须取缔旨在限制自由贸易的联合式勾结。1914 年,国会制定了《克莱顿法》,以后又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以期不断完善。法规总的精神是禁止不公正的并购交易和任何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反托拉斯《克莱顿法》的颁布,使得带有垄断色彩的横向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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