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法律规范项目资金支出、 强化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市财政有关项目 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经上级部门立项的 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补助、借款和镇自筹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或投 资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资金,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负责上报立项,委托我镇进行土 地征迁、土方施工的项目、公路征迁和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 河道及护岸项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
二是:由镇政府负责上报立项,并由我镇及下辖部门或村具 体实施的项目资金
如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耕地垦造项目、宅基 地整理、危桥改建项目、康庄工程项目、河道护岸工程、河道整 治项目等
三是:由镇党委、政府根据经济社会进展需要进行集体决策 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新市镇、新社区建设项目、工业园区 开发项目等
四是:由镇党委、政府集体决策实施、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上 的其他零星工程项目
凡涉及征用拆迁、人员安置、作物赔偿、 土地补偿等费用全部列入有关项目核算,视同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资金管理与综合预算、现场实 施、项目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 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由镇政府及下辖部门、村具体实施的项目必须按规 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顺序进行,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 合同协议
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包括招投标公告、招投标须 知、招投标报名表、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评标纪要、投标人报价 单、中标通知单、承建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联系单等涉及资金变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抄送镇财政所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应由相关部门按排专人 负责进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