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住宿旅客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进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 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 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五条 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必须建立全天 24 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 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 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根据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 2 4 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 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 10 天以上。第六条 旅馆必须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和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 品和违禁物品。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 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 旅馆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第八条 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 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 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九条 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 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 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 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第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和旅馆从 业人员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