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民事诉讼法 (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最终改正年月日:平成一六年一二月三日法律第一五二号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通则第二章 法院第一节管辖第二节法院职员得除斥及忌避第三章 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第二节共同诉讼第三节诉讼参加第四节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第四章 诉讼费用第一节诉讼费用得负担第二节诉讼费用得担保第三节诉讼救助第五章 诉讼程序第一节诉讼得审理等第二节专门委员第三节期日及期间第四节送达第五节裁判第六节 诉讼程序得中断及中止第六章 起诉前证据收集得处分等第二编 第一审得诉讼程序第一章 起诉第二章 审理计划第三章 口头辩论及其准备第一节口头辩论第二节准备书状第三节争点及证据得整理程序第一款 准备性口头辩论第二款 书面准备程序第四章 证据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询问当事人第四节鉴定第五节书证第六节勘验第七节证据保全第五章 判决第六章 不经裁判终了诉讼第七章 大规模诉讼特则第八章 简易法院诉讼程序得特则第三编 上诉 第一章 控诉第二章 上告第三章 抗告第四编 再审第五编 票据及支票诉讼得特则第六编 小额诉讼得特则第七编 督促程序第八遍 执行程序附则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 (宗旨)民事诉讼相关程序适用本法规定,其她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二条 (法院得职责与当事人得义务) 法院应为民事诉讼公正、迅速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应诚实信用地进行民事诉讼。第三条 (最高法院规则) 除本法外,民事诉讼程序得相关必要事项应依最高法院规则规定。第二章 法院第一节 管辖第四条 (普通审判籍得管辖)诉讼由被告普通审判籍所在地法院管辖.2 人得普通审判籍依其住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住所或不知其住所,依其居所确定;在日本国内没有居所或不知其居所依其最后住所确定。3 大使、公使及其她在国外享有司法豁免权得日本人,假如没有本条前款规定得普通审判籍,该人得普通审判籍依最高法院规则确定。4 法人或其她社团或财团得普通审判籍,依其在日本主要得事务所或营业所确定,不受前款约束;假如在日本国内没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依其在日本得代表人或主要业务担任者得住所确定.5 外国社团或财团得普通审判籍,依其在日本得主要事务所或营业所确定,不受前款约束;假如在日本国内没有事务所或营业所,依其在日本得代表人或主要业务担任者得住所确定。6 国家得普通审判籍,依代表国家进行诉讼得官厅所在地确定。第五条 (财产权上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