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附件 3: 昆明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和监督我市水行政执法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 结合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 是指各市、 县( 市、 区) 水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各级水行政机关) 、 委托授权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接受监督、 考评、 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各级水行政机关、 委托授权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应当遵循权责一致、 有错必纠和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 一) 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以受理的; ( 三) 在受理、 审查、 决定过程中, 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 四)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 五)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不进行听证的; ( 六) 依法应当经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 拍卖, 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七)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八)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 九) 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根据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 十) 不根据规定向申请人出具相关书面凭证的; ( 十一) 将行政许可权违法委托给不具备受委托资格的公民、 法人、 或者其它组织行使的; ( 十二) 其它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的。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 一) 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二)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 三) 指派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 四) 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 幅度的; ( 五) 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法律规范适用标准不当的; ( 六) 违反”三步式”执法程序的; ( 七)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 ( 八) 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违反”罚缴分离”规定, 擅自收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