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土地所有制下的地主与农民 解放后,我国史学界曾对封建土地所有制开展过热烈的讨论,如国有制和私有制等。但这个讨论多从法律形式进行考察,其对于作为所有制中心的生产关系说明较少,也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①是以讨论所有制下的社会内容,即地主与农民的关系,讨论地主与农民的经济,注意这两个对立物的动态,就可以理解封建主与农奴是统一的封建社会中彼此联系的部分,而生产力又是怎样在这阶级对抗中进展起来的。唯有这样,才能对封建土地所有制作全面的解释。 (一) 地主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 770—221 年),称为领主制的封建社会。秦汉以后(公元前 221 年后)为第二个阶段,是地主制的封建社会。从政治权力方面来看,前一个阶段是以地方分权为主的封建社会,政权操于各地领主之手。而地主所有制则与领主制不同,她是在中央集权制下通过官僚制度来统治农民的,这种官僚制度代替了封建领主和武士制度,但经济上还是地方分权的。换句话说,各个地区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名义上虽受命于中央,实际上自己可以作主。所谓“天高皇帝远”,就是指的这种现象。在这种地方分权制度之下,土豪、士绅是地方上的主要政治和社会力量的代表。 因此,我把秦汉以后的地主分成两类,一类为身分性的地主,这类地主享有特权,为豪门世家、贵族、官僚以及士绅等,另一类为非身分性地主,同特权无关。但是这两类人,则因秦汉以后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它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并非绝对固定的,并且通过科举、捐纳、婚姻、买卖、信仰诸种关系,时在不断的移换、流动、,使他们在社会、政治上发挥作用,更加凝固了封建土地听有制。尽管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战争,这种封建社会仍能够延续下去。基于这一原因,它就不像欧洲和日本的纯粹封建社会那样,以庄园土地制为基础,有土地就一定有特权,没有特权就没有土地。反之,在中国则“田不在官而在民”,商人、农民都可以买地,甚至社会最下层的贱民,只要有钱也可以买地,这显示身分制与经济权有相对分离的现象。————————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 3 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5 卷第695 页,人民出版社 1974 年版。明清时代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后期,由于生产力进展和阶级斗争形势的不同,这给予土地所有形式存在着若干的差异。一般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