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最标准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
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 4 人
1、,身份证号 ,住址 ; 2、,身份证号 ,住址 ; 3、,身份证号 ,住址 ; 4、 ,身份证号 ,住址 ;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贡献及激励乙方愈加好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深化提升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标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方式对乙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含义以下: 1
1.虚拟股(干股):指
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分红百分比,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受参加
厂(个体经营者)年底净利润分配权,而无全部权和其余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甲方年底税后可分配净利润
乙方:指以上详细 4 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约定对乙方中任意 1 人都有同等约束力
分配方式: 2
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 36% 虚拟股(干股),乙方 4 人每人平均分配 9% 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底税后净利润 36% 平均分配给乙方 4 人
若当年 4 人每人按 9% 百分比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 1
5 万元,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虚拟股(干股)提升到 40% ,即乙方 4 人每人分红 10% ,不论每人 10% 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 1
5 万元均为最终分配结果
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前提为甲方年底税后有可分配净利润,假如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3 乙方取得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百分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该虚拟股(干股)分红百分比,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百分比分红,仅仅是甲方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