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最标准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 甲方:。。。。。。。。厂(个体经营者) 乙方:共 4 人。 1、,身份证号 ,住址 ; 2、,身份证号 ,住址 ; 3、,身份证号 ,住址 ; 4、 ,身份证号 ,住址 ;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贡献及激励乙方愈加好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深化提升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标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方式对乙方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含义以下: 1.1.虚拟股(干股):指。。。。。。。。厂(个体经营者)名义上分红百分比,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受参加。。。。。。。。厂(个体经营者)年底净利润分配权,而无全部权和其余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2.分红:指甲方年底税后可分配净利润。 1.3. 乙方:指以上详细 4 人,协议中关于乙方约定对乙方中任意 1 人都有同等约束力。 2.分配方式: 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每年分配给乙方共 36% 虚拟股(干股),乙方 4 人每人平均分配 9% 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底税后净利润 36% 平均分配给乙方 4 人。若当年 4 人每人按 9% 百分比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 1.5 万元,则甲方将当年分配给乙方虚拟股(干股)提升到 40% ,即乙方 4 人每人分红 10% ,不论每人 10% 分红所得是否高于人民币 1.5 万元均为最终分配结果。 2.2 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前提为甲方年底税后有可分配净利润,假如当年亏损则没有分红。 2.3 乙方取得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百分比,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该虚拟股(干股)分红百分比,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百分比分红,仅仅是甲方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 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对应 36% 或 40% 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 2.4 乙方任意 1 人或多人提前终止与甲方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协议或甲方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或者其余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基于本协议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中任意 1 人或多 人离开甲方,则本协议对乙方已离职详细个人自动失效,对乙方其余在职人员继续有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