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5-2-8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6 号2025 年 8 月 29 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已经 2025 年 11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 予公布,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2025 年 11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 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5 年 8 月 29 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 年 11 月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 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 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 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 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