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深圳宝安 XX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宝安 XX(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进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负责机场日常运营管理的法人组织,即深圳市 XX 公司; (二)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包括机场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三)机场规划用地,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依法划定的土地,包括导航、通讯台(站)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非公共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等区域; (五)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 (六)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设立深圳市航空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委),空港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空港办),负责对机场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机场管理机构在空港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管理,依照本办法行使有关管理职权。 第五条机场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鼓舞和保证机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协调进展。机场管理活动应当根据安全第 一、优质服务、确保正常飞行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监督管理,为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经营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市空港委依照本办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机场进展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