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工作地址: 第二联系人: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花园/大厦栋/阁/座单元层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地产证为准)
乙方居住人数为人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不含税含税,具体税率以政府部门规定为准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付租金,首期租金交付为本合同签订之时
乙方如拖欠租金,应向甲方委托代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为拖欠天数乘以每月租金的 5‰
甲方委托代理人有权按实际欠租天数累计滞纳金,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条乙方租赁期限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委托代理人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第四条双方同意以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本合同的有效履行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委托代理人交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甲方委托代理人向乙方收取保证金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五条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管理费、本体维修费、电话费、管道天然气费、数字电视费、网络费等
第六条乙方保证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非租赁房屋本身问题,乙方在租赁房屋内发生的危害人生安全事件或刑事案件,由乙方自己负责和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乙方交清租金及保证金后,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乙方确认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