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为积极应对当前煤炭经营形势,缓解集团公司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集团公司讨论决定,以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优惠政策为契机,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改革进展,并进一步强化用工管理,优化劳动组织,不断提高个人在工作当中的效率,降本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进展的意见》(国发[2025]7 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富裕员工安置规定》(1993 年 4 月国务院令 1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施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该项工作涉及范围广、操作难度大,各单位在操作过程当中必须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充分保障员工及企业的权益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本项工作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在审批之前予以进行公示,接受广阔员工监督
(三)平等协商原则为了进一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矿区社会和谐安定,实行平等协商的原则即通过员工自愿申请、组织审批的方式进行操作
(四)一次性认定原则实行一次性认定原则,本次内部退养属于一次性政策,即本次内部退养只针对符合距法定 5 年退休人员,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不再延续时间进行办理,或到申请结束时间,满足内部退养条件但未做出申请的也不再办理
距法定 5 年退休是指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法定退休人员
(五)优先老弱病残员工原则优先老弱病残员工原则,各单位存在部分老弱病残或非因主观意愿长期无法顶岗人员,该类人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本次内部退养各单位应当深化了解实际情况,优先考虑此类人员办理内部退养
二、实行内部退养人员范围和条件(一)人员范围集团公司符合距法定 5 年退休在册员工,即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国家法定政策,可享受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