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及归档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一、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损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8 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 3 昼夜以上;(2)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 50 吨(含 50 吨);(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区停止生产;(6)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及以上;(7)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5 万元及以上;(8)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 50 万元;(9)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7 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 2 天以上;(10)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11)3 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2)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13)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14)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工 2 小时以上,但不足 8 小时或采区停工 8 小时以上,但不足 3 昼夜;(2)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3)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万元;(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 万元以上但不足 50 万元;(5)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6)全矿停电 6 小时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7 天,(7)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因水灾迫使一个工作面停止生产;(2)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5-2 万元;(3)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4)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 0.5-2 万元;(5)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万元;(6)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 小时及以上;(7)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三)人身未遂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