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物业服务各方主体的相关行为,明确各自权责,促进物业行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印发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法律规范
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法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进展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2ooiq
第二章 业主或使用人第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七条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cwCqM
第八条 业主应当遵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法院法释【2025】8 号第一条)A50Rb
第九条 业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