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作业安全管理及审批制度1.目的和范围为加强特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特别作业而引起的安全事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的安全 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在公司所有区域内所有人员的,关于国家规定的及公司要求的相关特别作业2. 引用标准无3. 术语3.1 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等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星火花发热等现象的临时作业3. 2 高空作业:凡坠落高度基准面在 2m(含 2m)以上有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高空进行的临时作业3.3 临时用电:是指在固定电源上临时接的所有用电均称为临时用电4. 培训与资格公司特别作业从业人员,以及外协外包工作人员均需了解掌握本制度5. 职责5.1 安环部5.1.1 负责公司所有特别作业的审批工作,对全厂的特别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1.2 负责公司所有特别作业的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5.2 需要特别作业的部门,负责向安环部提出特别作业的审批,并对自身的特别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责6. 管理要求6.1 明火作业要求6.1.1 凡从事明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明火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6.1.2 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年满 18 岁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6.1.2 公司对明火作业实行动火审批制度,明火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明火作业申请单》,经安环部安全专员或负责人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油库 仓库 配电房等消防重点区域动火,需由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签字确认6.1.3 明火作业开工前,严格根据”明火作业十不烧”原则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作业现场必须配置消防设施,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时佩戴相应的劳护用6.2 高空作业要求6.2.1 高处作业分级1. 作业高度在 2-5m 时,为一级高处作业;2. 作业高度在 5m 以上至 15m 时,为二级高处作业;3. 作业高度在 15m 以上至 30m 时,为三级高处作业;4. 作业高度在 30m 以上时,为特技高处作业;6.2.2 特别高空作业与一般高空作业1. 在风力达 6 级以上的情况下的高空作业;2. 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空作业;3. 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空作业;4. 除以上情况外的高空作业称为一般高空作业;6.2.3 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 18 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经安全教育,具有登高作业安全知识与技能,无恐高心脏病史等6.2.4 公司对登高作业实行登高作业审批制度,登高作业前必须由申请部门向安环部申请填写《登高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