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97 年 6 月 23 日国务院批准 1997 年 8 月 21 日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 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 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 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 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实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 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 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 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 金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酬劳;(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 款结算起点定为 1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 备案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 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 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 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 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 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实行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 用现金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 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 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 5 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 支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 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