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中存在的死者家属闹、赔偿不到位、 时间拖得长、责任企业和法人没有受到刑事追责等问题。根据依 法治安和分工负责的思路,为法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职责,严肃事故调查纪律,提高事 故调查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区实际,对发生事故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实行停业整顿、 限制人身自由等强有力措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提前实行措施, 确保事故依法处理,及时有效。特制定本办法。一、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结合事故 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 区监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事故所在地片区管委会(街道)组成, 并邀请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派人参加。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管委 会副主任、副区长担任组长,由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 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二、事故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该追究法律或纪律责任的没有被追究不放过的“五不放过”原则, 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济损失,推断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确定是否追究民事或 刑事责任;(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 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 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复印件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一)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 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 所在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安监局报告; 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常委 和副区长报告,同时向区长报告;2 小时之内,区安监局向市安监 局报告。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上述程序报告的同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