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各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当中的安全、平稳,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所述生产装置的开停工包括生产装置计划性和非计划性的开停工过程
第三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附属装置
第二章 职 责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其他职能科室:依据各自管理职能配合生产装置开停工和相应的职能监管工作
第六条 开停工单位: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的撰写和开停工过程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生产辅助单位:配合开停工装置依据各自职能范围做好开停工期间的各类辅助工作
第八条 各事业部:负责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所有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平衡
第三章 生产装置开停工管理要求第九条 《开停工方案》至少包括下述内容:开停工过程的主要步骤及关键操作、开停工时间统筹图、退料扫线流程安排、公用工程配合方案、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盲板表、开工原料供给安排等
第十条 开停工单位应提前 1 周组织岗位人员对《开停工方案》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对关键步骤、技改方案进行开停工交底和技能考试
第十一条 生产部依据装置开停工情况统一指挥,车间负责开停工期间具体任务的实施
第十二条 相关生产辅助车间依据生产调度指挥,配合生产装置做好开停工期间物料收发、扫线、公用工程负荷调整、化验数据分析、维修类作业等相关辅助操作
第四章 生产装置开工组织程序第十三条 新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包括生产部、设备部、安全部、技术部部、项目部和新建装置接收单位或检测修理单位,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新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
第十四条 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由项目部组织,相关单位经现场检查核实后召开确认会并在《改扩建装置交付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交由生产部组织装置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