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试行)为深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 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 2025- 2025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激励企业积极创建环保 绿色标杆,主动减排,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进展理念,坚持“污染排 放空间换时间”原则,鼓舞企业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强化 企业自我监管,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对达到绿色标杆标准的企 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红色应急除外)期间,实行差别 化管理,准予不停产、不限产,实现生产经营和污染减排的双赢
二、实施范围钢铁、焦化、炭素、陶瓷、玻璃、石灰窑、铸造、炼油与石油化 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工业锅炉、页岩砖、木业加工、表面 涂装、家具、印刷(限书报刊、本册平板印刷、无 VOCs 排放的数字 印刷)
(其他行业绿色标杆创建标准根据污染治理进程补充制定
)三、创建要求(一)基本要求企业建设和运行有合法手续,上年度亩产效益评级为良好以上、 无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未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没有被国家 和省各类督察巡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无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按要求 实现废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开展自行监测并实现信息公开,有 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并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二)行业创建标准各行业创建标准见附件 1
四、豁免政策对于列入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企业,达到绿色标杆 企业创建标准要求的,在错峰生产、重污染应急(红色除外)期间免 予停产、限产(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必须执行停限产要求的除外)
五、实施程序采纳企业自愿申报、县区审核、社会公示、市级核发的工作方 式,开展生态环境绿色标杆企业认定工作
(一)企业申报
根据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县区 大气办提交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见附件 2,纸质版,A4 纸打印并 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