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
第二条伦理委员会对本院生殖医学的检查、诊断、治疗等技术实施伦理监督,确保本院人类辅助生殖医学技术的法律规范性
第三条伦理委员会的决策具有公正合理性,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功能具有医学性和人文性,伦理委员会有权介入,并努力化解医患冲突,尽量避开法律纠纷的产生
(二)组织 第四条伦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总委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第六条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及群众代表等组成
(三)任务 第七条伦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三至四次会议,检查、监督、指导本院生殖中心医疗技术服务的伦理问题,对日常生殖医学医疗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由医疗技术部门提出申请,伦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咨询和论证,并及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伦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各委员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情况,监督生殖医学医疗活动是否在伦理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伦理委员会定期组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生殖医学伦理道德学习,以法律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条伦理委员会对生殖中心临床使用的各种知情同意书,各种表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会议申请,形成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字同意
(四)工作职责 第一条仔细学习贯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理解精神实质,指导工作
第二条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我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进行总结工作,促进事业进展
第三条对所有知情同意书及所有开展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不定期抽查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助生殖病历进行审核
第五条对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