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转,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以内 1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以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公司进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转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 220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根据如下要求办理:(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 1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二)对于 35 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 1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三)对于 110 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进行上报公司进展策划部。公司进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