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为适应东莞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保证我市中小学校2012年秋季开学教师需求,根据《东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文)、《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文)和《东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精神,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公开考试、择优聘用的办法招聘相关人员,确保聘用人员素质。二、招聘人数、岗位及薪酬待遇本次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92名。具体招聘岗位见《东莞市2012年中小学校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见附件)。被聘用者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三、招聘对象和条件(一)招聘对象1.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和符合国家政策仍保留毕业生分配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2.社会人员,指除毕业生外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中,应聘教师岗位的社会人员,必须具备在教育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内任教师岗位一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现任教师岗位或离开教师岗位不得超过半年。3.东莞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指东莞生源2011届和2012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二)招聘条件1.基本条件。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合作意识强;(2)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3)毕业专业须与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相符;(4)报考教师岗位的,除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外,必须取得相应层次、相应科目的教师资格,或者已经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类别认定需要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的证明;研究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如获聘,须在一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取消聘任资格;(5)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各项条件;2.具体条件。应聘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下列相应的资格条件:(1)应聘教师岗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1年6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66年6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非教师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1日以后出生)。(2)应聘小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或以上。除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小学教师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应聘中学教师岗位的,必须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其中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或以上,并取得学士或以上学位。初级中学除紧缺岗位(仅指心理学、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外,其他岗位招聘对象主要面向东莞户籍人员。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的招聘对象可适当放宽户籍限制。应聘非教师岗位的,必须具有东莞户籍,其中应聘职员岗位的人员第一学历必须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以上。以上学历条件均为基本条件,各招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高招聘人员学历条件。(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应聘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学历学位适当放宽:①获特级教师荣誉称号;②近五年获地级市以上名校长、名教师、优秀校长、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教坛新秀荣誉称号;③近五年被评为地级市以上学科带头人;④获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所有非东莞户籍的应聘人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第四条适合引进的人才对象及条件。四、招聘程序公开招聘按报名、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