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ionofelectriclightingdeviceelectricequipmentinstallationengineeringGB50259 — 961 总 则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法律规范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采纳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别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1 技术文件应齐全
2 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灯具安装有阻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2 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纳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
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在危险性较大及特别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 2
4m 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 36V 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实行保护措施
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