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盐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市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其中特困家庭由市总工会认定)依据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收入标准等审核认定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街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初审和要件复核工作市发改、监察、财政、民政、规划、国土、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经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租赁补贴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六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给予租赁补贴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制定并公布第八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摇号,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摇号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按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户月租金=租金基价×住房条件增减率(地段、朝向、楼层)×使用面积+附属设施租金第十一条 实物配租住房的承租人须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 3 年以上(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三)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经认定符合急需救助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第十三条 实物配租主要面对符合第十二条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一) 家庭人均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