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质量处罚实施细则质量处罚实施细则总则为严格施工单位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本工程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特定本细则.第一章 操作说明1. 以下所列质量处罚项目的处罚对象为本工程承包单位.2. 项目监理部及驻地监理组根据项目监理委托书及施工合同,在业主的监督下负责本细则的实施.3. 处罚时间、部位、内容、金额等以<<质量处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程承包单位,一式四份,业主、项目监理单位、驻地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联.4. 罚款将从承包单位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存在问题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或返工,否则可加倍处罚;若存在的的问题整改或返工及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不留后患,对总体评优没有影响的,可视情节适当从轻处罚.5. <<处罚通知书>>由驻地监理工程师开出,经业主代表予以签认后生效.业主代表发现问题也可填写处罚通知书,并交监理统一发出.6. 承包单位应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处罚通知书>>予以签认.不予以签认的,项目监理仍有权决定按单处罚,只要有两人或以上证明其拒收者,视同处罚通知单送达.但若承包单位对<<处罚通知书>>有正式书面申诉意见并经项目监理核实申诉理由的除外.7. <<处罚通知书>>由项目监理单位统一汇总管理,并按月统一在月度计量支付中统计和扣款.驻地监理部负责跟进有关整改情况.8. 本细则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将意见反馈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根据需要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附件:质量安全检查处罚通知书(附表 A)第二章 处罚细则一.施工准备阶段1. 不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可罚款 1000 元.2. 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未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经过,可罚款 元.3.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单位未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可罚款 元.4. 承包单位未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可罚款 5000 元.5. 凡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在采购前应项目监理机构申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后,方可进行订货采购,违反可罚款 3000 元.6. 所有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必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而且应该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中所列者相一致,所准备的施工机械设备要都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违反可罚款 3000 元.7. 总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单位后,必须向项目监理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