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市场势力的关系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制造的功效和经营管理活动 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亭有的民事权利。市场势力是企业不顾及消费者的反映,将价钱定在边际本钱之上,即便减少产出,竞争对手亦无法填补的一种能力。虽然知识产权不组成市场势力的充分条件,但它影响着对权利人市场势力的界定,专门是它会增进产品不同性,从而推动权利人取得、维持与强化市场势力。降低市场势力对正常竞争的不利影响,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消费者福利,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因此,反垄断法超级关注企业是不是有着现实的市场势力,或并购后是不是有产生或增强市场势力的可能,从而带来反竞争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可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初步成立起了以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框架。一、知识产权本身不构成市场势力市场势力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竞争对手的压制,二是对交易对方的控制。其大小主要是由两方面来决定的,一方面是需求弹性,需求弹性越大,那么企业能够对其他主体施加的控制力越小,因为如 果其附加的条件不合理,交易对方可以选择其他替代品①;若是需求弹性很小,如天然气、自来水等,交易对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则供方就具有较 强的市场势力来控制交易对方。另一方面是产品的供给,若是产品提供者数量很多,那么竞争对手的增多将减小对交易对手的控制能力,因为现在 对方很容易转向其他产品提供者。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市场势力意味着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企业价值。而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或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则复杂得多。市场势力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应就是利益从消费者转移 到企业,而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的目的恰恰就是在最大限度上保护消费者免受这种转移效应的损害。另外,市场势力还意味着资源的无效率分派、生产无效率(由市场势力所致使的本钱增加)及寻租(企业为了影响政策制定者而花费的没有效于生产的资源)[1]。产业经济学测试市场势力的指标一般 为勒纳指数(Lerner Index), §P(P-MC)/P,其中是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价 钱,MC 是短时刻边际本钱。当企业处于完全竞争状态时,P=MC,勒纳指数为零。当企业利润最大化时的价钱为边际本钱的 2 倍时,勒纳指数表现为 1/2。而当企业利润最大化价钱是边际本钱的 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