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维修电工安全技术操作章程一、上岗条件 第 1 条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之后,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进行电气操作
第 2 条熟知《煤矿安全规程》有关内容、《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测、修理质量标准》和电气设备防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 3 条具备电工基本知识,熟悉所维修范围以内的供电系统、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主要技术特征,以及电缆的分布情况
第 4 条了解所负责维修的设备性能原理和保护装置的运转情况,有维修及故障处理等方面的技能和基础理论知识,能独立工作
第 5 条熟悉矿井巷道布置,了解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熟悉在灾害情况下的停电顺序及人员快速撤离路线,掌握电气防灭火方法和触电抢救知识
二、安全章程规定 第 6 条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本操作章程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第 7 条高压电气设备停送电操作,必须填写工作票
第 8 条检测、修理、安装、挪移机电设备、电缆时,禁止带电作业
第 9 条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移时应当由两个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检测、修理前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经验电确认已停电后再放电(采区变电所的电气设备及供电电缆的放电,只能在硐室内瓦斯浓度在 l%以下时才准进行)、悬挂接地线,操作手把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后,才允许触及电气设备
第 10 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
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高压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操作
127 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的绝缘应良好
第 11 条井下电气维修工工作期间,应携带电工常用工具、与电压等级相符的验电笔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第 12 条井下使用普通型仪表进行测量时
应当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只准在瓦斯浓度为 1%以下的地点使用
2、在测定设备或电缆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