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A 级旅游景区导览标记系统设计设立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1.1 概述本法律规范以充实和完善 A 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导览服务功能,提高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本方针。具体用于景区游览线路指引、景观解说、服务设施导向、安全提醒等元素的标记导向系统建设。非 A 级景区及特色旅游街区等可参照执行。1.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部分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法律规范的条款:《国家旅游局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估》(GB/T 18973-2025)《公共场合双语标记英语译法通则》(DB11/T 334-2025)《公共场合双语标记英语译法第 2 部分--景区景点》(DB11/T 334.2-2025)《公共场合双语标记英语译法实行指南(景区景点)》(北京市法律规范公共场合英语标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民讲外语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2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2 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T 10001.2-202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4 部分:运动健身符号》(GB/T 10001.4-202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5 部分:购物符号》(GB/T 10001.5-2025)《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0 部分:铁路客运符号》(GB/T 10001.10-2025)《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视觉设计原则》(GB/T 14543-93)《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记、标志、标线设立法律规范及验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法律规范》《钢结构设计法律规范》(GB 50017-2025)《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法律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民用电气设计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行条例》 第二章 导览标记系统规划2.1 目的景区导览标记系统规划是指为了开发、运用和经营管理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旅游形象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应以树立景区高档次、高质量服务形象,发明景区和谐的游览与休闲环境,为游客提供人性化服务,加强景区与游客的信息沟通,增强游客的旅游体验,优化景区进展的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引导游客顺利完毕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连续、健康、稳定进展为主线目的。2.2 重要内容2.2.1 全面分析景区导览标记规划区域的进展与现状、优势与制约因素,及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 2.2.2 分析景区导览标记规划需求总量、地区结构及其它结构,提出规划的主题形象和进展战略。2.2.3 提出景区导览标记规划进展目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