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旧制度比较年 月 日,中办、国办重新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 年 月日开始实施。这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对法律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以往的原《规定》相比,两办新《规定》有许多新变化,必将对我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对比审计实践,仔细思考,找出异同,重点学习,加深理解。笔者认为:学习新规定,重在讨论新旧规定比较,重点把握五个方面的新变化。一、总则要求上的变化一是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更为全面、更加清楚的界定。第 2 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最大的突破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而原《规定》的审计对象是“县以下”领导干部。同时新《规定》还对原《规定》审计对象的空白点进行了完善。新《规定》第 2条还对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兼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规定:“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 3 条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规定》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计没有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更加完备,纵向到顶,横向到边,充分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要求。二是新《规定》对审计管辖权有了更为清楚地规定。如第 6 条规定了审计对象的确定原则,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这与原《规定》是一致的。但新《规定》还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管辖作了补充。“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管辖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而原《规定》相对比较模糊。三是新《规定》强化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保障。新《规定》第 7 条指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原《规定》只是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作出规定,而新《规定》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