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新旧制度比较年 月 日,中办、国办重新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并于 年 月日开始实施
这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的又一件大事,对法律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进展具有重要意义
和以往的原《规定》相比,两办新《规定》有许多新变化,必将对我们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对比审计实践,仔细思考,找出异同,重点学习,加深理解
笔者认为:学习新规定,重在讨论新旧规定比较,重点把握五个方面的新变化
一、总则要求上的变化一是新《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更为全面、更加清楚的界定
第 2 条规定: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都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最大的突破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
而原《规定》的审计对象是“县以下”领导干部
同时新《规定》还对原《规定》审计对象的空白点进行了完善
新《规定》第 2条还对主持工作的副职和兼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做出了规定:“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 3 条对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进行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原《规定》对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审计没有明确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更加完备,纵向到顶,横向到边,充分体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要求
二是新《规定》对审计管辖权有了更为清楚地规定
如第 6 条规定了审计对象的确定原则,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这与原《规定》是一致的
但新《规定》还对审计机关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