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2025 《》已经 6 月 13 日农业部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确保绿色食品信誉,促进绿色食品事业健康进展,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根据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食品进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查、颁证和颁证后跟踪检查工作。 第六条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包装贮运等标准和法律规范,由农业部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由中国绿色食品进展中心根据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择优指定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舞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第二章标志使用申请与核准 第九条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材料; 三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控制法律规范; 四预包装产品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五中国绿色食品进展中心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作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