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区、码头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让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项制度。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第三章 程序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员工和外来所有的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检。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持续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开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7、公司罐区、码头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特别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实行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9、在储存过程当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当立即实行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