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监、卫生、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 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作用,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市妇联、团市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第三条建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成立 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协调例会的具体 及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例会制度,例会由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一)每年 月、月召开协调工作例会,通报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全市职业卫生形势,讨论加强与改进协调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思路、建议和意见。(二)协调例会参会人员。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会。(三)协调例会应形成,并报市有关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单位。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市安监局: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拟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2、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5、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