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监、卫生、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 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作用,强化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为《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和编制部门明确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市妇联、团市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
第三条建立协调机制工作机构
成立 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负责职业卫生信息的收集、协调例会的具体 及日常联络等方面的工作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环保局、市妇联和团市委要明确联络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信息及时沟通,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协调例会制度,例会由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办公室:(一)每年 月、月召开协调工作例会,通报半年、全年工作情况,分析全市职业卫生形势,讨论加强与改进协调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思路、建议和意见
(二)协调例会参会人员
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区(市、县)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会
(三)协调例会应形成,并报市有关领导同志,印发有关单位
第五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市安监局: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的有关地方性法规,拟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
2、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