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联合国采购货物合同的基本条款 a.付款 1.假如商品运送到纽约的联合国总部(以下简称为联合国),联合国应在收到(a)商品和(b)合同规定的发票和其他文件的 30 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2.假如商品运送到其它地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联合国应在收到 a)卖家商品发票和 b)海关运输文件和其它合同规定的文件的 30 天内付款,(a)(b)不分先后。 3.除非由联合国另外授权,根据合同,每一批货物应有单独的发票,在这些发票正面的右上角应注明采购批号。 4.合同中所列价格不能增加,联合国也不付因推迟付款而引起的罚款,除非有书面明确的协议。 5.在收到货物后,联合国应有充足的时间来检查货物和拒收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依照合同付款不应视为商品已被接收。 b.免税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条约(conventionontheprivilegesandimmunitiesoftheunitednations)第七章中规定,对于联合国官方用途的进出口商品,联合国包括其下属机构将免缴所有的直接税以及关税。因此,卖方授权联合国从卖方的发票中扣除代表这类税收的款项。扣除这类税收后的付款为联合国的全额付款。假如任何税收机关拒绝执行联合国的税收减免,卖方应立即与联合国联系,以达成有利于双方的解决方案。 c.出口许可证 假如商品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那么卖方应具有此类许可证。 d.损失风险 货物根据合同送到以前,商品的丢失、损害或毁坏等风险应由卖方承担。 e.商品及包装的完好 卖方应保证商品及其包装符合规格,能在正常情况下以及联合国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正常使用,在产品工艺和质量上没有差错。卖方应同时保证商品包装或外包装足以牢固,能保护该商品。 f.联合国的权力 假如因卖方没能按条款规定执行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未能取得相应的出口许可证或未能按约定时间运送全部或部分货物,联合国在给卖 方容许改正的合理时间,容许其改正之后通知并可以行使以下任何权力: 1.从其它供应商购买部分或全部的货物,同时联合国要求卖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多余的费用。联合国行使该项权力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 2.拒绝接受部分或所有 的货物。 3.终止此合同。 g.受让与资不抵债 1.除非得到了联合国的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此合同或合同的部分或此合同所规定的卖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受让、转让、许诺或以其它方式处理。 2.如卖方出现破产,或由于卖方破产而导致卖方控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