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 条
第一部分共 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 11 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 64 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一)公约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在序言中的规定,公约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国家经济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展国际贸易,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制定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进展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1
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执法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和服务的买卖
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规定并没有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问题公约没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公约采纳了传统的要约、承诺的理论
(二)合同双方的义务 1
公约第 30 条至第 44 条主要规定了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