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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规范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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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肺结核病人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 21 - 2025年)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规范化管理是指对肺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应做到科学、法律规范.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肺结核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肺结核病人发现、治疗的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第五条肺结核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实行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承担的肺结核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肺结核病人的法律规范化管理。(二)将肺结核疫情报告和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工作列入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与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肺结核病人法律规范化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责任,适时组织开展考核评比活动.(三)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本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联席会议,重点讨论本辖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有特别情况时应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四)根据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指定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有传染病房,具备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X 线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能力)的医院为肺结核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五)依法查处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职责(一)建立和填写门诊病人登记本、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和实验室痰检登记本.(二)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如咳嗽、咳痰 2 周以上或咯血的患者,必须进行痰涂片抗酸染色检查,痰片必须保存一年。(三)对确诊的肺结核病人和疑似肺结核病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四)不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一律转至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对不需要住院治疗的门诊病人,接诊医生在根据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制定诊疗方案后,一律转由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落实治疗和管理单位.(五)具备肺结核病人收治条件的医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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