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承诺书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执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省政府 218 号令、《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25]92 号)的要求,防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有效平抑出生人口性别比,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现就我药店(大药房、药柜)经营终止妊娠药品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店保证不购进、销售目前已公布的终止妊娠药品:1.米非司酮(用于紧急避孕的除外);2.卡前列素;3.卡前列甲酯;4.米索前列醇; 5.天花粉蛋白;6.芫花萜;7.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8.催产素注射液;9.硫前列酮;10.甲烯前列素;11.环氧司坦;12.吉美前列素等。 二、本店负责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放置“本店不经营终止妊娠药品”标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本店除不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外,也保证不经营发放的计生药械。 如违反以上承诺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同意接受你局上限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本店各执一份,自承诺之日起实行。 承诺企业(公章): 药店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