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与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细则】12301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确保药品质量
1.应根据 GSP 法律规范(2025 年)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文件
2.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等,应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并及时更新
3.有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记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根据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细则】1240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文件,并根据规定设置计算机系统
1.组织机构、企业人员(资质、知识、经验、职责)、设施(营业场所、仓库的布局、面积、容积)、设备(空调、冰箱、温湿度监测设备)、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与凭证、档案)、计算机系统(电脑、ERP 软件、网络、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等应符合江苏省药品零售企业新开办许可验收、许可换证验收及 GSP 法律规范(2025 年)的相关要求,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实际经营活动需求
2.不得出现机构设置与企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部门职责、权限必须界定清楚,不得相互交叉,不得有职责盲区
3.不得出现人员资质不符、能力不胜任、未履行职责的情况,兼职不得违反规定
4.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布局、面积、容积应与经营范围和规模匹配
5.空调系统功率应与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容积匹配
6.经营冷藏药品的,应配备冰箱等冷藏设备
7.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冷藏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罂粟壳